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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首部曲|我們離婚吧

by cchlawyer

相處容易相愛難,而經營婚姻關係更難。夫妻彼此因為立場、價值觀不同,也容易有衝突與矛盾,因此在婚姻關係中雙方都需要給予更多的體恤與包容。過往「勸和不勸離」的傳統思維,因為現在社會氛圍的影響而有所改變,所以現在人對於離婚的觀念不再那麼死板,當婚姻關係漸漸走向盡頭時,離婚也漸漸成為彼此解套的一個選項。然而最單純的離婚狀況是,雙方都同意離婚、沒有分配婚後財產以及小朋友等問題,然而現實上遇到的問題往往不是那麼單純、簡單,所以離婚除了要符合一定法律要件外,甚至後續還會涉及婚後財產及小朋友等問題。

離婚方式: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

一、協議離婚:

只要雙方有離婚的共識,擬好離婚協議書,再找兩位見證人,由見證人「見聞」雙方有離婚的意思,並都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後,就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。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基本上除了解除雙方身分關係外,同時也要約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、何人擔任主要照顧者。至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、或是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、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等內容,未必須一併記載於離婚協議書上,上述事項,均可事後透過另行協議或訴訟方式為之,所以雙方視各自的需求及急迫性等因素,再斟酌決定離婚協議書要包含哪些事項。

協議離婚最容易產生的問題在於「沒有讓兩位見證人『見聞』雙方離婚的真意」。條文雖然只有規定要有「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」,但實務上會要求證人要親自聽到、看到,並確認夫妻已做出明確離婚的表示。如果有見證人沒有見聞、確認先生或太太離婚的意思,那麼這樣的離婚協議書,其實是無效的,事後就有可能被主張「確認婚姻關係存在」或「離婚無效」等訴訟。因此,究竟要找誰擔任離婚見證人,以及見證離婚的過程,都是雙方在協議離婚時需要加以留心、注意的地方。

二、裁判離婚:

裁判離婚是指夫妻雙方沒有辦法坐下來好好談離婚,所以只好請求法院做出離婚判決,解消雙方婚姻關係。既然需要是透過法院來審理,那就重點就是判斷符合哪些法定的離婚事由。而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出第1款至第10款等情狀,就是法律所規定可以作為判決離婚事由,只要個案情節有符合這10款事由之一,法院就可以判決雙方離婚;倘若個案找不到符合上述10款事由的情況,那就是要檢視第2項規定「有沒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」的情況。這個條款也是一般離婚案件中,最常在訴訟中被提出來攻防的事由。

裁判離婚除了要有離婚事由外,但更困難的地方在於如何在訴訟中「舉證」離婚事由存在,這往往也是會卡關的地方!因為法官並不認識離婚雙方,更不會知道雙方在婚姻關係存序中有何恩怨情仇,所以究竟要判准離婚?還是讓維持婚姻?完全取決於離婚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資料,並從中加以判斷,所以當事人沒有辦法證明婚姻關係確實有離婚事由存在時,法院只好將訴訟予以駁回。因此,想要離婚的一方究竟要拿出什麼樣的證據資料,或準備多少證據,才有辦法離婚?並沒有標準答案。因為每個人在自己婚姻關係中所遇到的狀況、問題都不一樣,所以還是要透過與律師討論,才有辦法釐清自己應準備哪些證據資料。一般人往往以「個性不合」、「作息不合」、「教養觀念不合」、「對於花錢的觀念不合」、甚至是「另一半的親人也有意見」等等籠統說詞帶過,但這樣的說法及內容,如果沒有相對應的證據支持,在訴訟上其實是很薄弱的。因為,一旦進到法院後,法官想知道的是更多的細節,例如:「不合」原因是什麼?前因後果為何?雙方採取的作法是什麼?是否已經嚴重影響到彼此生活?等等具體細節,又法官透過雙方在訴訟上的攻防,來審酌婚姻關係是否繼續維持之必要。所以離婚案件審理的重點,都會放在當事人間彼此互動的具體、細部狀況,絕對不會僅止於當事人空泛陳述「個性不合」等表面問題,就直接判決離婚。

那麼到底要準備什麼樣的證據資料?或準備多少證據資料才夠?結論就是視具體個案的狀況而定。而最好的方式,就是將自己個案的狀況,充分與律師討論後,由律師針對供法律上意見,再做定奪。否則,僅以「個性不合」、「生活習慣不同」說詞,是很難裁判離婚訴訟中獲得滿意的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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