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me 法律刑事 少年事件處理流程

少年事件處理流程

by cchlawyer

我國少年事處理件法(下稱少事法)之立法精神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,調整其成長環境,並矯治其性格,基於此理念,我國在設計少年事件處理制度時,對於少年所犯過錯,非以 懲罰為目的,而係格外注重對於少年之保護及教育,除罪刑重大且有必要之情形下,才轉由刑事介入,即少年事件之處理應秉持保護及教育優先之精神,而此與刑事案件大有不同。 因此,少年事件犯罪的司法處理流程主要分為下列階段:

(一)移送階段:

少年或兒童觸犯法律,或有犯罪之虞之少年,可經由二種方式進入司法體系。 一是經由警察機關查獲,移送至少年法庭;二是被害人或一般人發現有犯罪事實,可以主動向法院申報。

(二)調查階段:

調查階段並不是由檢察官負責,而是交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受理案件並進行調查,通常分案字號為「少調」。法官會將案件交給少年調查官進行調查。少年調查官調查的範圍除了調查犯罪事件的過程外,另外還包括少年的身心狀況、家庭情形、教育程度等。這些調查結果,少年調查官都會製作成書面報告提供法官,以作為審理的參考。

在此階段,如果法官依少年調查官調查的結果,認為情節輕微,以不付審理為適當的話,可以做出不付審理的裁定,並為下列處分:1.告誡。2.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。3.轉介福利、教養機構、醫療機構、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。如果法院做出不付審理的裁定,表示少年事件到此階段,就到一個段落。 但是如果法院依調查之結果,認為應付審理者,應為開始審理之裁定。

此外,為了保障少年的權益,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,在少年事件中可以隨時為少年選任輔佐人。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者,應得少年法院之同意。不過如果少年的非行內容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而且沒有自行選任輔佐人的話,少年法院就會為其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。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。

另外,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,也可能在此一階段裁定將少年予以收容,其原因可能係因家庭對少年的拘束力薄弱,法院希望藉由收容達到警惕的效果,或是為阻斷少年與不良朋友連繫等等。因此,承審法官會依照個案情節,斟酌給予合適之處分,藉此約束少年,避免再犯。

(三)審理階段:

進入審理程序後,法官便依據調查所得的資料,如法官認定有交付處分的必要,裁定給予少年一定的保護處分;但若認為少年觸犯刑罰法律,且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、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,就會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地檢署檢察官,此時案件會再轉到地檢署,由檢察官負責偵查起訴,通常會簽分「少偵」字,等到檢察官將案件起訴後,才會再回到法院進行審理,通常簽分「少訴」,此時將由法院審理決定少年應負的刑事責任。

(四)執行處分階段:

所謂保護處分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分別規定了4種不同的態樣,主要是由「少年保護官」執行。

1、訓誡,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

訓誡由法官執行,同時會通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到場,並以開庭的形式告誡少年法律常識及應注意的事項,通常一次即可結束。

如另被裁定「假日生活輔導」,少年就必須依照少年保護官指定的日期到法院報到、參加團體課程或勤勞服務等,假日生活輔導的次數約為三次至十次 、勞動服務的次數則由少年保護關視輔導的成效而定。

2、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

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執行,執行期間為6個月以上、3年以下。 保護管束期間內,少年應保持穩定正常的生活作息,遵守法律規定,否則若違反應遵守事項,將可能受到勸導、留置觀察等輕重有別的處罰,最嚴重的甚至可能被撤銷保護管束。而被撤銷保護管束後,所剩餘的期間就得交付感化教育繼續處理。

3、安置輔導

針對特殊家庭背景、教養環境之犯罪少年,法官可能裁定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,期間為2個月以上、2年以下。此後,若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,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延長,延長執行之次數以1次為限,其期間不得逾2年。

4、感化教育

過去的感化教育,是在「少年感化院」執行;現在則改在「少年輔育院」或「矯正學校」執行,期間為6個月以上、3年以下。此時少年將受到監禁,會失去自由,但同時也能強迫學習、矯正犯罪。 執行感化教育已逾6月,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,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,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。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,所餘之執行時間,應由少年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。

(五)少年刑事案件特殊規定:

少年刑事案件主要是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、2項移送至檢察官調查之案件。此時,如果檢察官依偵查結果,認為少年是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,而且參酌刑法第57條有關規定,認為個案少年適合給予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的話,可以做出不起訴處分,並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;但如果檢察官認為應起訴的話,就要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,並由法院作出刑事判決,決定少年應付之刑事責任(例如:罰金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等)。 然而針對少年刑事案件可以注意下列特別規定:

1.特別免刑規定:

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,如果有顯然值得憐憫或宽恕的情形,依照刑法第 59 條減輕其刑仍然過重時,法院可以免除其刑,而為諭知下列保護處分:

(1)保護管束,並得命勞動服務。

(2)安置輔導。

(3)感化教育。也可以同時為接受禁戒、治療的附屬處分。

2.刑罰種類的限制:

對少年不可以宣告死刑、無期徒刑、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。

3.放寬緩刑要件:

對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宣告的少年,法院可以依刑法第 74 條規定給予緩刑。(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9 條、刑法第 74 條)

4.放寬假釋要件:

少年受徒刑執行而可證明其已真心悔改時,可以在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,予以假釋。(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1 條)

(五)結語

最後,基於保護少年的立法目的,有關少年事件的裁判書,基本上是不會公開,而且任何人也不能在網路、報章雜誌等媒體公開少年事件的資料。另外,少年事件的紀錄,在符合一定要件下,也可以視為未曾受過裁判的宣告,以及要把紀錄塗銷;換言之,日後有申請良民證時,上面不會有少年時期的紀錄,同時若成年後再有其他刑事案件,也不會影響爭取緩起訴或緩刑的機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