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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票不等於借據

by cchlawyer

民眾:「律師律師,我朋友跟我借錢,講好月底要還錢,到現在都不處理,怎麼辦?」

律師:「你們有寫借據嗎?」

民眾:「沒有耶,但他有簽一張本票給我…」

律師:「有本票,不一定就是借款,還有其他證據嗎?」

民眾:「什麼!如果對方沒跟我借錢,幹嘛開票給我…」

成立借貸關係之要件

一般民間所稱借錢、借貸,在法律上稱之為金錢消費借貸契約,規定在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:「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。」而要成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,要符合兩個要件:第一,雙方有借款的合意、第二,交付借款的行為。簡單來說,就是雙方有借錢的意思,同時也有將借款交給對方,這樣才成立民法上的借貸關係。而在訴訟上,債權人如果讓法院判決債務人清償債務,首先就是要證明借貸關係存在,專業用語就是:原告(債權人)要對借款存在之事實,負舉證責任!若是債權人無法舉證,那麼很抱歉,法院將駁回債權人的請求。

本票未必等同借據

訴訟上要債務人還錢,最直接有效的證據,就是借據。但有借據就代表百分之百勝訴嗎?其實不然,因為要看借據的內容寫了哪些內容(這部分以後有機會再談)。

律師在面對民眾諮詢時,常見狀況就是沒有寫借據,手邊只拿出一張債務人簽發的本票,一再堅信,這就是借款證明。但坢白說,這樣的證據其實是很薄弱的。因為本票的功能,可以當作支付工具,也可以被拿來當作信用的擔保,因此,當一張本票在社會上流通時,會因為面對不同的情狀而具有不同的功能、作用。簡單來說,單純持有一張本票,並不能直接證明特定法律關係存在,因為取得這張本票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買賣、或者是贈與、或確保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、或是消滅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等等,所以取得本票的原因眾多,並不局限於借貸關係,自然也沒有辦法透過單純持有本票的事實,就可以理所當然的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。這時候,必須要再思考一下有沒有其他證據來加強舉證!如果沒有其他證據,那麼在訴訟之路上,會無比艱辛,甚至最終可能無法獲得滿意的結果。

總而言之,千萬不要認為持有本票就是借款的證據,但這樣的觀點,對自己權利的保障其實是很薄弱的,因為一旦面臨訴訟,在經過法官,以及對造律師的層層檢視、挑戰後,最後自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!所以,下次借錢給別人,千萬記得不要偷懶、便宜行事,以為拿到對方簽發的本票就可以了,多寫一份借據,對自己的保障就完全不一樣!